现代金融主体,还涉及人人贷、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这就需要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修正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规范和保护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包括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验证等。二是强化监管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理念迟滞落后,仍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认识局限,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更新监管意识。由原来的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同时,监管时机的选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以超前的监管意识,准确把握监管时机,才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明确各监管部门权责,形成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传统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从监管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应地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署、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这就使风险监管的权责模糊不清,一遇到风险监管难题,各部门难免会互相推诿,不利于风险的及时化解。因此,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划分风险监管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同时,对原监管部门机构设置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各监管机构可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和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规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综合监管水平。互联网金融同时存在金融业务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要求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专业技能,要掌握金融知识和网络技术应用等多方面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