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青,辛乔利(2013)明确而详细的介绍了众筹的含义,以及分析了国内外众筹网站的发展及特点,认为众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和小型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可实现对民间资本的科学引导,并使之成为一种有效投资;国家应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其构建相应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 马婷婷(2013)指出,国内众筹网站现阶段尚没有走出起步阶段,业绩一般,能够高效融资的平台只占了很少一部分。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民众倾向于在自身的社交圈内进行相应的投资。因此,在实践众筹模式的过程中,应重视和落实对信用以及风险的管控工作。 黄飚、屈俊(2013)指出,众筹当前逐渐转化成了非营利性结构,其作用在很多方面和天使投资比较接近。文章还重点介绍了世界上最成功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的平台运营情况、项目投资流程和公司的盈利模式。 来艺博(2013)选取新媒体这一视角来观察国内众筹网站发展现状和趋势,并指出众筹网站虽然属于新兴事物,然而它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可以预见众筹网站将会迎来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袁康(2013)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并指出,公众小额集资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然而其影响力却不容忽视,不仅影响着传统融资模式,同时还影响着金融法制。公众小额集资和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之间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因而有必要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如美国JOBS法案等),同时立足于本国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界定,尤其是参与双方各自对应的法律地位以及特征,并重点保障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另外,进一步完善其监管制度体系。 Bobding(2013)从三个典型的众筹筹资案例出发,得出:中国众筹与美国众筹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美国传统风险投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相当发达,众筹越过了传统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允许人们直接参与自己看好的项目,从而达成升值资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