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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地质灾害风险社会化管理的比较与借鉴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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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与地震保险机制的运作。3.3澳大利亚(1)灾害救助法律比较完善,协调性、配合性较好。既有指导性较强的国家层次的基本法,还有比较具体的州立法,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和社区层面的灾害应对规划,使得整个灾害管理法可依[2]。(2)实行灾害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专门应对灾难的机构,制定规划,明确人员设置、职能机构以及各自的角色和责任。(3)弱化政府在灾害管理中的职能,灾害救助由政府向社会和行业转移,各部门、行业和阶层都要承担防灾减灾责任,履行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调动个人和社会的积极性,灾害发生时许多组织机构和收志愿者参与抗灾行动,推动灾害管理组织的社会化,形成全社会防灾减灾局面[]。(4)政府直接拨款在灾害救助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社会投入日渐加大,资金来源主要灾害保险资金、政府的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发起的公共救助基金。3.4其他国家(1)德国、英国、韩国等都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及针对不同灾害的具体法律,对灾害救助、灾害恢复及灾害对策机构运作、灾情调查、灾害影响评价、警报的发布等都做了具体规定[9]。(2)英国政府在志愿者组织与管理上值得借鉴,平时建立志愿者组织,由地方政府“突发事件计划官”负责掌握当地的志愿者资源[10],保持与各类志愿者协会的联系,平时进行应急培训及实战演练。德国还专门设立了危机管理培训学院,加强各灾害相关社会组织以及指挥领导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的能力。(3)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独步全球。首先立法把保险作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理财手段,保证了保险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其次政府的担保和强制与全民保险的意识相结合得方式下,使保险的基础很广泛,使巨灾从不可保之风险变成全民都可受到保障之险,不仅保险额度没有上限,而且自负额也很低,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作用。法国的这一灾害保险模式受到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追捧。4对策建议4.1完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法律体系,依法管理,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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