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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品类商品息发布标准指导手册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1593KB

文档介绍
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产品等。另外,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如下9大类:Ø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Ø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Ø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Ø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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