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的权力,而且不难发现,这三类主体,竟然都来自于法院,而非检察院,这不禁令我们不解。法院既是再审的发起人,又是司法裁判的决定者,这严重伤害了法院的中立性,很难想象法院会有多大可能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正如本书中一篇的名字一样:“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很容易发现有这样一条:“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岂不是从法律上就已经确认了最高检发起再审的权力吗?既然最高检本身就具有监督司法过程的权力,那么将发起再审的权力又给予法院似乎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毕竟,法院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自身又拥有检察机关才拥有的权力,容易让人产生法院失去中立性而“为了判罪而审判”的担忧。所以,限制法院的再审权,是保证公正审理的最基本要求。进一步来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再审权还是法院的再审权,都不仅仅是纠正错误的一种手段。在我看来,正是再审权的滥用,给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草率行事、匆匆审判的行为一个绝佳的机会。因为有再审,所以只要不判决被告死刑,一切错误都是可以挽回的,而这也正是如今的司法审判趋向于“中庸之道”的关键原因——先判罪,不重判,有错再改,这样一来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司法审判的反复无常与错案频发。这对于我国尚未十分成熟的司法体制有百害而无一利,不仅伤害了无数无辜的当事人,更损害了公众对于司法机构,乃至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信心。当然,再审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再审获得平凡的人不在少数。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司法机构滥用再审权力的理由。取消法院的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权,把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如何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减少错案冤案,赢得更多民众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信任。毕竟,正义的伸张,靠的不是亡羊补牢的再审,而是未雨绸缪的司法裁判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