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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工作总结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许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但不许对外营业。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而且从人民银行对另外一种集团公司货币资金控制模式—财务公司的支持(XX年《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来看,人民银行对结算中心的发展应该持支持的态度。所以,重在内部资金管理、融资的结算中心是国家政策所允许的。但至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二)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都已经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管理体制,而且一些集团也已在母公司董事会下面分设如资金管理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来承担部分董事会的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不仅监事会的作用很难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也往往是集团主要领导意图的体现,在资金管理中出现不少秉承领导意愿随意贷款、任意投资的情形。(三)考核与监督体系不健全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在企业集团中一方面要完成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结算、出纳以及集团内部信贷职能,另一方面还应该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集团的资金中心应该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更多更有用的信息。但多数企业集团实行的结算中心管理制度其考核与监督体系不完善,不能充分调动结算中心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利用结算的信息资源,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服务。(四)贷款管理控制薄弱银行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对贷款的审查极为严格,而结算中心放贷由集团领导决定,极少考虑其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和效益回报,既不用担保,也不用抵押。一些结算中心存在运营困难的情况,集团资金沉淀,周转缓慢,存量越滚越大,逾期呆滞贷款数量巨大。集团下属公司从内部结算中心借来的款项直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就没打算将来要还,结算中成为子公司归还银行利息的代理人,造成企业内部单位金周转不灵,经营状况不好,使结算中心资金回笼困难,影响其他存款单位的正常用款需要,打击了存款单位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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