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承包商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合同项下订购货物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合同项下订购货物规格及型号见承包商的书面进货通知——分批进场计划清单”)中的具体规定。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标准计量单位。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损害。 11验收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供应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材质单,并不排除承包商委派代表或亲自前往工厂检验的可能。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检验后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应在货物装运前作出。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在承包商收到货物时,货物不符合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供应商,供应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及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承包商指定地点或工地现场卸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检尺或检斤验收。验收时,由供应商、承包商会同有关人员共同检验。如发现其尺寸重量技术规格与合同规格及国家规范不符,数量短缺,质量低劣,货物被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货物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合同货物清单不符,承包商可拒绝接受,由供应商自费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商供应货物与合同货物清单规格型号不符,承包商有权选择代为调整更换, 供应商承担相应发生的全部费用。供应数量少于核对无误之合同货物清单的数量时,供应商负责在承包商同意的时间内将数量补齐。如供货数量大于承包商实际需求数量,供应商应无条件退货,退货费由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