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1、负责中央代储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库房管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库房管理责任制,定期报告库房中央代储物资管理情况; 2、执行市民政局下达的物资调配计划,负责中央代储物资入库、发运、运输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3、依据中央代储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 定期报告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第八条【使用原则】救灾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购置与储备管理第九条【市级救灾物资购置依据、方式】市民政局根据年度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置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第十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管理】中央代储: 市级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帐和管理经费会计帐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第十一条救灾储备物资库房应具备地势优良、避光、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库房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条件和措施。第十二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新购置物资管理】中央代储: 市级代储单位应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市民政局。第十三条【中央代储单位、市级代储单位调拨物资管理】中央代储: 市级代储单位应该根据市民政局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第十四条【储备物资规范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