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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共9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出租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有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6)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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