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抗诉、受理申诉和控告等权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也进一步完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从草案看细化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2013年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强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些改革措施将会使中国的检察制度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检察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不断演化中产生的,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在曲折中不断进步的过程,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史,就像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孕育着的顽强的生命,它清晰地映照着历史变迁的足迹,其血脉里承载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也伴随着对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探索与借鉴。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的成就,既确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宪法地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形成了完整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四级,内部机构设置相对固定,职能分工比较明确,基本设施齐全。制度设置、组织体系加上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宝贵财富和基本条件。回望历史的沧桑之后,中国的检察事业,就像这个已经到来的春天,焕发着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