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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常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表格(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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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纠纷)《民通》83条;《物权法》第84-92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97-103条。共有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民通》32、78条《物权法》93-105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42、43、89-92条。其他为列明的案由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4、用益物权纠纷(二级案由)案由释义法律规定注意海域使用权纠纷海域使用权为特许物权,该用益物权可转让、赠与、继承《物权法》第122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22条只有已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民事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包括使用权转让、继承、使用收益、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纠纷。探矿权纠纷对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探矿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民通》第81条、《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第3-6条。采矿权《物权法》第123条《矿产资源法》,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取水权特许物权,取得方式: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主体和个人使用;经行政许可程序取得。《物权法》第123条,《水法》第3、7、2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养殖权纠纷因养殖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物权》第123,《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要经过行政许可捕捞权纠纷《物权法》第123条,《渔业法》第23、24条只适用与民法上的捕捞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物权法》第42、43条、125-1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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