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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第十八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第二十条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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