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面“营改增”后,甲方从材料商处购得材料时,获取材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拨付材料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则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乙方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或完工清算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又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样每个流转环节都开具发票,各方的收入也同发票数额一致,这样环环相扣,形成链条,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难题全部迎刃而解。今年5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文章中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扩大营改增是当前税改的重点。其中,总理谈到营改增有五步曲,即“第一步,XX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XX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可以预见:伴随全面“营改增”的步伐日渐临近,到明年也就是XX年实现“营改增”全面覆盖,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会彻底打通,才能完全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届时类似甲供材料等问题的账务处理、发票开具和税务管理难题都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