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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最新全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Р 二、修改章程;Р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Р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Р 理事会职权:Р 一、召集代表大会;Р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Р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Р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Р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Р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Р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Р 一、召集理事会;Р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Р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Р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Р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Р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Р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Р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Р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Р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Р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Р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Р 第四章附则Р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Р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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