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Р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 〕13 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Р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Р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Р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Р不变。Р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Р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Р(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Р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Р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Р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Р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Р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Р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Р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Р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Р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Р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Р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Р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Р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Р国家发展改革委Р教 育 部Р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