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和组织领导。Р 第三条乡党委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Р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范围Р 第四条乡党委议事的内容范围是: Р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Р ?研究和决定加强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 Р 1.讨论决定本乡开展的重大政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Р 2.讨论决定本乡所属单位的班子建设; Р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和处理处臵党员; Р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代表Р 大会的工作报告;Р 5.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Р 6.讨论推荐县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 Р 7.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招商引资、城乡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Р ?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Р 第三章议事的一般程序和议事形式Р 第五条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