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总Р体吻合率为 55.94%。产生部分偏差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能力Р完好”或“能力中度受损”的评估对象,由于受到与此等级Р偏差较大的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的影响,综Р合评价结果受此影响产生偏差,使得预设标准存在与判定不Р十分吻合的现象,对此我们在广泛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和专Р家评审基础上,对部分内容和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Р为验证调整后的评价指标有效性,?2013 年 5 月 -6 月,Р我们在北京选取了?10 家养老机构,对?400 名不同自理程度Р的老年人进行验证评估。结果表明,综合评估结果与修正后Р的标准判定能力分级吻合程度良好。Р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Р2009 年至 2011 年 11 月完成第一版征求意见稿,起草组Р对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甘肃、陕西等近?30 家养老服Р务机构现场调查,并广泛征求意见,对标准的整体框架及内Р容的可操作性提出了重大修改意见,原标准的名称是“老年Р8Р人失能等级评定” ,专家论证会意见认为失能只是老年人失Р去能力的表述,不能全面代表老年人的能力评价,未充分表Р述老年人的四种能力,且带有歧视色彩。因此更名为“老年Р人能力评估” 。Р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了专家论证Р会,与会专家要求重新成立标准编写组,对标准进行重新编Р写和数据验证。 2012 年 5 月,新的编写组对标准的框架及内Р容进行了重新编制,形成了《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Р并于 2012 年 6 月 ~11 月,对 581 例老年人的数据进行了验证,Р补充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判定卡。Р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规定,建议该标准作为Р推荐性行业标准。Р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贯标工作应由民政部组Р织多个部门联合实施,建议该标准发布后在全国范围实施。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