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8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Р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Р第五章Р法律责任Р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Р(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Р(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Р(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Р(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Р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Р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Р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Р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Р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