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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Р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Р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Р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Р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Р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Р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Р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Р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Р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Р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Р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Р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Р(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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