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类,当前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每届任期5年。Р正副行政首长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正职领导人提名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主持工作,在会议讨论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对政府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有权领导和管理本级政府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Р省级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Р省级政府所设行政机构大多与国务院对口设立,有些则是根据本区域需要因地制宜设立的。它们接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审、监、国安)或业务指导。Р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区域内设立的垂直领导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执行法律政策。Р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即国务院的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Р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工作,实行专员负责制,成员由省政府派任,无法定任期,成立专员办公会议。目前大部分省份已撤销。Р(部分地区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政府机构膨胀问题突出,需要伴随经济市场化转型进程,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政府机构,分流政府人员。)Р3、省级政府的职权:Р行政执行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地方行政立法与制令权;行政监督权;人事行政权;行政保护权。Р地方行政立法与制令权:市县级政府只有“行政制令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副省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般市及县级政府无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只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Р行政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Р4、市级政府的分类Р①直辖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