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表达提供了有效的反映渠道,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Р 概括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中,立法权是全国人大最主要、最重要的职权;监督权是全国人大最经常、最广泛的职权;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各有侧重。Р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有: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权,宪法和普通法律的解释权,对宪法实施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情的决定权;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Р (五)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Р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有:立法权,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选举与任免权和监督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拟订、提出议案,研究、审议议案,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办理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Р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上下级关系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来自于所属区域内人民的委托,都代表着所属区域范围内人民的意志,都要对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也就是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要对所属区域内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们之间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各自行使权力的层次和范围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