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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自主权的确立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1、绝对的“合意”与生活的背Р离?性自主权确立了性关系双方的合意是决定发生性行为的唯一合法依据,?通过双方是否Р达成合意来判断性自主权是否被侵害。但是,绝对的“合意”尽管是对个人性自主权的最强Р保护模式,却面临矫枉过正,背离生活的危险。如果因为法律只是简单的确立了性自主权,Р当事人为了预防法律的制裁,就不得不在每个具体性行为之前进行大量程序化的合意,即使Р这样,还面临对方“临时改变主意”的风险。若果真如此,合意次数之多,成本之高,理论Р之荒谬,显然脱离实际。确立性自主权的本意是保护个人在性行为上的自主决定权,但法律Р不应该背离生活的本来面目,否则法律的规定将成为生活的桎梏,法将不法、性将不性!因Р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性自主权,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对双方的性Р行为的合意过程进行生活的简化,依照一定的原则来推定这种合意的存在与否,这也是法对Р性问题调整有限性的表现。?2、人际性关系两种基本类型与?“合意” 的法律推定?人Р际性交往方式在大量的人类性交往中呈现出趋同态势,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便是人际性交往Р的模式定型化, 以维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正如韦斯特马克所说, “结Р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的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Р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23] 婚姻关系宣示着性的关系。?婚姻缔结的意义, 在Р某一方面就是向社会宣示:婚姻的当事人将缔结性的关系。传统一男一女的婚姻模式是大多Р数国家的法定模式,现代西方各国法律逐渐开始承认同性恋婚姻等同伴关系?[24] 。法定模式Р具有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同时还具有示范性,体现了社会性规范的要求,社会性规范的Р控制功能集中体现在法定模式上。约定的定型化模式,如“试婚”?、“同居”、“恋爱”等,更Р具有多样性、随意性和尝试性的特点,处于法律调整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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