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另一个是法规内部规范与保障的条款相互呼应以体现法律的效力。就前者来说,法规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呼应,是指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完整统一来表现的,法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运用不同职责、制度体系划分,使法律和法规各自发挥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不同作用。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涵盖清楚,需要法规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形成整体的法律规范系统。Р 在法律、法规内部,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上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缺、漏,更不能出现冲突。一部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规中规范部分与保障部分共同实现的。这种保障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规总则部分制定的原则,通过分则的具体规范来充实和明确;二是指所有的引导性、限制性、禁止性规范统一由“法律责任”规则来保障。三、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策Р (一)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的关联Р 立法理念是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引导着立法实践不断获得深化和进步。我国早期的地方立法,在“摸着石头过河”、“宜粗不宜细”等立法理念的指引下进行的。但是,随着立法工作逐步规范化,立法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在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的转变中,立法理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Р篇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Р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Р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Р [注2]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Р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注6] 项目成本预算主要包括总额、资金来源情况和成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