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证券金融公司,Р由其集中管理客户资产, 并用于融资融券业务, 只要制度设计合理, 就不会增加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综合治理的成果为全行业的创新发展拓展了空间,?监管条例Р则进一步向我们展示了行业发展的广阔前景。Р证券公司:监管应成为自我的内在需求和业务创新的动力Р监管条例和风险处置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综合治理阶段的总结,?也是常Р规监管阶段的纲领性法规。 伴随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 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环Р境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Р第一、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证券市场的账户体系、 登Р记结算体系、 产品结构等与全行业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前有着根本的差别,?并将继Р续向多层次和多品种的方向发展。Р第二、在中国金融格局的整体性变革中, 金融业混业经营和对外开放的趋势Р将深刻影响证券行业的发展方向, 境外同行的逐步渗透和进入, 将打破行业原有Р的竞争格局,同时对证券公司现有的盈利模式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Р与监管制度和经营环境的转变相对应, 证券公司的经营理念也应当发生根本Р的转变。Р首先,分类监管模式的出现, 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后对证券公司监管Р的客观要求, 通过提高监管标准促进券商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境内Р券商与境外同行进行资本对话和业务对话创造基础条件。Р其次,从证券公司的经营理念来看, 监管已经不再仅仅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外Р部要求,而是证券公司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将不断内化为Р自身的创新和发展动力。Р再次,以风险控制和资信状况为基础指标的分类监管政策将进一步促进行业Р的整体分化。 通过发布明确的分类监管指标、 市场准入标准, 监管条例明确鼓励Р资本金充足、 风控能力强、 合规管理健全的券商进一步创新发展,?而创新业务的Р开展无疑将进一步加快行业的内部分化。 两个条例的同时发布也明显表明了监管Р层优胜劣汰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