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衔接,包括公司和所属企业。Р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Р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企业减少人员等因素应减发的年度工资数额。Р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Р 算,根据以下情形报公司审核确定:Р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5%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其中:Р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Р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Р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Р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Р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或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Р (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情况Р 确定。Р 第十四条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Р 第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