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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工作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Р第六十条?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Р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Р第六十一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Р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Р(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Р(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Р给予必要的处理。Р第五节?外来人口管理Р第六十三条?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 “私Р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Р第六十四条?村、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Р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Р第六十五条?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Р(一)本人身份证;Р(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Р(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Р第六十六条?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 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Р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Р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令其离开本村。Р第五章?水电管理Р第六十七条?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范围内私营,建房装饰)或增加用电设施,一律按供电部门有关规Р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Р第六十八条?禁止用照明电从事家庭工业生产,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电者,?根据情节轻重, 按供电部门有Р关规定给予处理Р第六十九条?村民必须按规定交纳民用照明电,农田灌溉、脱粒用电、民用自来水费,不得拖欠,如拖Р欠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七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Р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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