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第五十九条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六十条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六十一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第五节外来人口管理第六十三条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第六十四条村、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第六十五条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第六十六条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令其离开本村。第五章水电管理第六十七条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范围内私营,建房装饰)或增加用电设施,一律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第六十八条禁止用照明电从事家庭工业生产,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电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十九条村民必须按规定交纳民用照明电,农田灌溉、脱粒用电、民用自来水费,不得拖欠,如拖欠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