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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行为的监管 论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风险。其次,要加强非营利组织在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再次,在非营利组织中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既要包括对非营利组织使命的评估,又要包括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估。通过评估,政府对偏离组织目标,歪曲组织使命的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清理,对绩效不佳的非营利组织要依法收回其减免税。Р (四)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标准,扶持民间问责和评估市场的形成。当前政府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快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或条例的形式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公开有关信息。二是放宽非营利组织非竞争性限制,用有效的评估标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引导捐赠者识别NPO组织的社会公信度,选择社会公信度高的非营利组织。三是政府自身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建立支持机构,逐步培育民间市场,比如,政府出资建立民间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投诉。[7] Р (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管。政府应放宽登记控制,以体现公民的自由,同时,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促使这些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管的核心是质量控制。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经验,从四个角度进行质量控制: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制定行业标准,三是机构评级,四是政府不定期的检查[8]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证从登记环节向后延伸到机构的运营期间,定期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非营利组织在运作过程中达到规定的标准。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机构评级有利于政府及社会捐助者选择捐助对象,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Р Р 参考文献Р [1]高闯,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论纲【J】,辽宁大学学报,1997(6);27-30 Р [2]贾西津,国外非营利组织与公益事业. Р [3]李虹,论非营利组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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