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行为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申诉受理部门及时开展警示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辅导失信者重建信用。Р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Р 四、工作要求Р (一)强化组织领导。Р 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调整充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流程顺畅、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市县和成员单位于10月底前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7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Р (二)明确责任分工。Р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规划、指导服务、组织协调、信息交流、联系通报、督促办理、检查落实的工作职责,适时召开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会,交流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积极为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信用建设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工商、税务、质监、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和现有资源,围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进度,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Р (三)强化督促检查。Р 根据《XX省政府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5号)有关规定,我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为重点督办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和责任单位信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成员单位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并将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