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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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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稽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Р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Р第二十四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稻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Р给予奖励。Р第二十五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购成犯罪的,依法Р追究刑事责任;Р(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Р(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Р(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Р第二十六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Р第二十七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Р(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Р(二)通报批评;Р(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Р(四)暂停项目建设;Р(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Р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Р人民政府处理。Р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Р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Р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Р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Р第二十九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Р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拒绝、阻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Р(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Р(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Р(四)有妨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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