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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14100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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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供电人和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窃电案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4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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