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或索赔,其责任在公司的,均属于质量事故。Р第六十五条质量责任的界定。成品出厂装火车(船)必须进行铅封,车(船)到达目的地后,未打开铅封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属公司的质量责任。若启封首车(船舱)铅封,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公司可与用户共同启封其它槽车(船舱),确有质量问题,属代办运输的为公司的质量责任。小包装或固体包装物,如石油焦、硫磺等,凡有有效期和存放要求规定的,在存放条件达到要求且有效期之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属公司的质量责任。若用户保存管理不善,责任不在公司。成品油汽车运输、水路运输出现质量问题,以复检企业保留样为准。若公司与用户另有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Р第六十六条质量事故按区域分为公司内事故和公司外事故。按事故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Р (一)凡已经出厂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责任在公司的,均为公司外质量事故,其余为公司内质量事故。若发现出厂产品不符合标准,在用户未入库存前主动追回者,可按公司内质量事故处理。Р (二)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者。Р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加强质量事故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事故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公司内和公司外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事故台帐,将质量事故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确保质量事故得到有关处置。Р(一)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Р(二)发生公司内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调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Р(三)发生公司外和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按照公司规定在12小时内向总部炼油事业部汇报。对于公司外事故和重大事故,由总部炼油事业部处理,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