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但实际仍然是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同时存在于工程中,在工程施工时,多由承包方提出合同的变更,一般是涉及到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的问题,必须在业主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更改,因业主方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或者成本的付出,仅代表单方的意愿,造成了业主在变更合同时的随意性,所以在合同变更及施工中就有失公平,另外,当前很多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已经逐步改革成股份制或私有化,而业主方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支配项目资金,有的时候也会为下属争取利益,因此有时会产生在变更合同时考虑不慎重,不惜损失国家资金,形成小集体主义或为个人争取经济利益的现象。Р 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做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部门与路基建设工程或者监理单位有较密的关系,这样既利于各部门权力及义务的落实,也有效避免业主单方随意掌控工程合同的现象;其次,应改变业主由政府部门或委托单位产生的现象,转变为依法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的形式,这样既能规范业主的行为,提高业主对施工合同变更的责任感及谨慎度,也能减少业主在变更合同时的主观性或随意性。另外,监理工程师的身份也应逐步社会化,随着工程监理单位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权力越来越大,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审查及批准,占重要的决定地位,没有监理工程师公布的变更通知,任何提出异议的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Р 路基工程中合同变更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怎样管理好工程变更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各方经济利益,也可以说工程变更是合同各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和处理的。为了克服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业内人士对工程变更控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许多控制措施。鉴于国内对工程变更管理的研究还处于摸索状态,本文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探讨建筑工程变更管理?由此可见,加强路基工程各方的自我约束力及控制力,避免政企勾结,是我国路基合同变更处理更加公平化、透明化的有效手段。山西吕梁公路分局文水公路段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