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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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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Р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Р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Р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Р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Р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Р(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Р(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Р(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Р(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Р(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Р(六)违约责任。Р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Р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Р第六章 法律责任Р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Р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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