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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交办发(2007)436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料;    (二)船舶危险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处理的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点水域航道序列图、电子海图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资料;    (五)重要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救助打捞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的救助打捞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术资料及声像资料;    (二)典型救捞设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料;    (四)参加国家高科技项目试验的重要资料。第三章  进馆档案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进馆档案应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船检、海事、救捞、科研等专业档案的有关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用铅笔在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编制移交档案目录一式2份(含电子版),并附项目简介。    第十四条移交进馆档案只需提供复制件。如项目档案已进行数字化或缩微加工,需同时提交光盘或缩微制品一套。 第四章进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部直属一级单位负责本系统档案进馆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馆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科研项目档案在获奖后6个月内,船检、海事、救捞档案在档案形成后1年内向进馆组织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七条各进馆组织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进馆要求的档案汇总后,向交通部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迳向交通部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通档案进馆交接签证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各执1份,作为交接凭证保存。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颁发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87]交办字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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