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项目档案的案卷目录;(五)建设项目档案已经过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的审查。案卷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六)档案库房符合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盗、防火等“八防”要求。第二十七条档案验收前,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和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编制好的项目文件,由建设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并写出档案验收自检报告。档案验收自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评价;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建设项目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市交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同时邀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负责有关业务答疑和协助验收工作。第二十九条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必须抽查一定数量的档案实体。凡建设项目档案总量超过2000卷的,抽查10%以上的档案;总量超过1000卷不足2000卷的,抽查20%以上的档案;总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档案。第七章项目档案移交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的各承办机构和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经系统整理过的全部文件材料。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和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填写在卷面和卷脊上的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组织完成。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