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Р 第二十条宗祠的一切收支必须经过基金会会计帐务。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所有货币形式的捐赠收入或其他收入都应记入基金会帐务,宗祠的所有开支均需按会计制度提供单据或填制凭证,按审批权审批后记入基金会帐务。Р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理事长、族长及全体理事、董事均为无薪酬的志愿者,宗祠不开支工资。宗祠工作人员尽可能使用无薪酬的志愿者,确实需要阶段性全日制集中工作半月以上时,经理事会财务委员会同意,可以酌情支付报酬。Р 第二十二条自1999年修缮宗祠之日起,单笔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下者,芳名在宗祠张榜公告;单笔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芳名记入宗谱档案,刻录在宗祠功德碑上。Р 第二十三条开支审批权。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编制预算,经基金会会长、副会长共同审批;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编制预算,经基金会副会长审批;单笔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批。财务委员会不定期集中审核开支项目,承担财务监督责任和帐务公布责任。财务委员对开支项目实行一票制止的制度,即对每笔开支,任何一名财务委员持反对意见时,该笔开支须提请常务理事会议表决。支出凭证须有两名以上财务委员签字。Р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的闲置资金应当通过理财谋求增值,应选择确认无风险的理财项目,避免资金损失。理财方式的选择由基金会会长、副会长会同常务理事会共同确定。Р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收支帐务,每季度报告董事会、理事会。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本届全体董事、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以族长名义公布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宗祠的一切管理活动必须按本章程办理。Р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董事与全体理事大会表决,过三分之二赞成方可修订。Р参加本章程修订并同意本章程的人员签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