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报告。Р第6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要求,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维护财经法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Р第7条监察审计处对学院与社会组织、校外企业及境外经济组织等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签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经济效益、利润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Р第8条下列事项需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签:Р(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Р(二)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Р(三)基建项目决算;Р(四)单项维修装饰工程的决算;Р(五)大宗物资采购;Р(六)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企业公司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Р(七)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Р上述资金,未经审计部门审签,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Р第十三条对院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Р第9条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Р(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Р(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Р(三)参加有关会议,如财务、经济、分配会议等;Р(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Р(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提出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Р(六)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Р(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Р(八)维护和支持学院财会、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