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Р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Р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生猪定点屠宰厂消毒制度Р一、屠宰厂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Р 二、屠宰厂应在厂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Р三、进厂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生猪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Р四、屠宰加工厂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Р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Р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Р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Р八、发生生猪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Р九、定点屠宰厂法人是本单位生猪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厂生猪检疫人员负责生猪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Р生猪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Р一、本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Р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Р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生猪疫病的生猪; Р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Р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品。Р三、发生生猪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生猪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Р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Р五、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Р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