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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增值税法(新)讲解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主管财政中央政府机关;Р16.2.4.根据政府有关储备公司名单、汽油和柴油燃料应备储量、应急供应期限的决定为公司储备而进口汽油、柴油燃料的,自开始应急供应销售时课以增值税;Р16.2.5.除储备,持有石油产品批发、生产许可证企业进口能够解决蒙古国30天需求汽油和柴油燃料的,延后Р30天课以增值税。Р16.3.由海关总署署长审批本法第16.2条所指进口货物税收报表式样。Р16.4.海关机关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进口货物征税信息。Р第九章其他Р第17条统一或用户系统Р17.1.从事统一或用户系统服务业务人的工作细则由主管财政预算政府成员审批。Р17.2.统一系统客户有以下义务:Р17.2.1.保障统一系统正常运行;Р17.2.2.将用户传送信息完整、准确的汇总于基本系统并向权力人报告;Р17.2.3组织增值税的奖励和返还业务,其规则由主管财政预算政府成员审批。Р17.3.纳税抵扣人行使下列行为:Р17.3.1.将纳税人的结算信息统计于用户系统;Р17.3.2.销售货物、工作、服务当时向纳税人出具付款凭证;Р17.3.3.三日内将用户系统的付款凭证信息传送至销售统一系统;Р17.3.4.将纳税抵扣人之间销售货物、工作、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入相关信息库并7日内传送至统一信息系统。Р17.4.纳税抵扣人具有用户系统。Р17.5.禁止纳税抵扣人出具虚假或与付款不同的凭证和拒绝出具付款凭证。Р17.6.纳税抵扣人出具与付款不同的凭证或拒绝出具付款凭证的,纳税人有义务及时向主管税务政府机关或向管辖税务机关告知。Р17.7.除下列人员,其他人无权获得传送于用户系统的付款凭证信息且禁止向外泄露:Р17.7.1.税务机关;Р17.7.2.统计机关;Р17.7.3.该信息的传送人。Р第18条法律生效Р18.1.本法自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Р蒙古国议会议长:咋.恩克宝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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