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医师本人。Р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Р第十八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Р(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Р(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Р(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Р(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Р(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Р(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Р(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Р(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Р(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Р(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Р(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Р(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Р(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Р(十四)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Р第二十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