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Р4. 填埋场选址Р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Р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Р洪泛区和泄洪区;Р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Р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Р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Р活动的坍塌地带,沿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Р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Р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Р6. 填埋场地基与防渗Р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Р8. 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Р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焦、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Р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Р8.0.6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Р10. 填埋场封场Р10.0.5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Р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Р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Р11.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Р11.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Р第七章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