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Р7РР二、标准的特点和性质Р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必须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换代,即不断的进行补充、修订或废止。标准的时效性强,具有有效期,有生效、未生效、试行、失效等状态,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Р8РР二、标准的特点和性质Р4)标准的制定过程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标准是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它是集体劳动的结晶,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Р9РР二、标准的特点和性质Р5)标准的表现形式是“文件”,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标准必须经过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或授权单位的批准和认可。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与强制性条文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