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Р(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Р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Р(一)学月内累计旷课达10节,或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节者;Р(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Р(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Р(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Р(五)破坏学校公共设备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Р(六)对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Р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Р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Р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Р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Р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Р(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次。Р(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Р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Р(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5节及以上者。Р(二)殴打教职员工者。Р(三)考试作弊三次者。Р(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Р(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Р(六)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Р(七)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者。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Р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 XX中学Р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