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Р 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Р Р⑵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Р ⑶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Р 2.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后,要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支部对每一名党员不合格表现的调查核实都必须指定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Р 3.上报审核。党支部要及时将调查核实材料和《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委审核,同时由各党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Р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Р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的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基本步骤如下:Р 1.开展谈心帮教。支部书记要对不合格党员逐个谈心谈话,指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引导,了解党员个人意见及改正错误的态度。Р 2.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区分情况,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