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年度财务报告流动负债项目Р(二)2008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Р(1)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Р2008年度,鲁北化工与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00笔,其中借方发生额1,094,695,902.43元,贷方发生额826,388,779.65元,期末借方余额275,956,629.52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Р(2)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Р2008年10月4日,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但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Р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Р(三) 中国证监会给予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处罚措施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Р1、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Р2、对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Р3、对袁金亮、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Р4、对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Р5、对刘金亭、冯怡深、刘希岗、冯立田、翟洪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Р6、对吴宗文、佘洪华、李德周、范本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Р通过鲁北化工财务违法违规操作案例,我们认识到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检查和审计力度。上市公司自身也应当意识到违法违规操作的严重性。通过财务美化,或许能暂时提高所谓的业绩,但从长久的发展来看,必须以公司主营业务事项为主,用心经营,开辟市场,增加市场认可度,才是真正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