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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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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款第(一)、(二)、(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Р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Р(二)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Р(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Р(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Р(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Р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附:需要补充的部分Р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Р(提纲)Р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出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Р二、对于已批复的环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地区的企业,尚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试点地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转移行为进行认可,对转移网上报告制开展后的危废转移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安全处置利用情况进行说明,提交盖章的书面文件给“三同时”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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