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28 |  大小:3185KB

文档介绍
险废物的单位承担。Р第五十五条Р一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Р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Р第七十六条之规定Р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Р第五十七条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Р一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Р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Р第六十条Р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七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十一项之规定Р一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十二项之规定Р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Р第六十一条Р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Р第七十五条第十项之规定Р一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