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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成人奖励和报酬。Р 对职务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Р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安排科学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更新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Р 第四十一条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Р 第六章保障措施Р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市场融资或者外资引进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Р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Р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点五。Р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实行市、县(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考核工作应当与国家县级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Р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推行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共享。Р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Р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Р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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