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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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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确保绿色建筑质量。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第三十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第三十二条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技术、本自治区气候条件、地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使用。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空气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 (三)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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